公共卫生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06浏览次数:4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预防医学专业本科生培养质量,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提高学

习质量和效率,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制,主要指在本科生培养过程中,由学院优秀教师从专业角度指导学生学习,为学生提供专业上的导向性和指导性服务。

   导师的资格

第三条  入选的导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强烈的责任心。

2.熟悉学校有关学分制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和全部培养过程,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
4.
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优秀青年教师经推荐可参与低年级本科生学习指导工作。

 

   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为学生提供指导性、导向性和咨询性意见。

第五条  导师应向学生介绍本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积极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进行学业进程设计和人生发展规划。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采取相应的指导,帮助学生掌握更好的学习方法。

第七条  导师应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导师应适当安排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教学改革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

 

 

 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学院根据导师的自身情况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导师和学生的指导关系,一般每位导师指导1-3名学生。

第九条  导师在每学期初,根据师生双方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呈交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通过谈话、组织讨论、参与课题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当面指导每位学生每月不少于一次,平时要主动与学生保持联系。

 导师的待遇

第十条  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指导时间计算工作量,酬劳由学院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发放。

 

  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制面向我院全体本科生。学生通过导师制的实习,加强对预防医学的认识,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培养自己的科研意识和科研基础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应尽量在导师工作时间内向导师请教、咨询和汇报,获得导师的帮助。学生每学期初应写出学习计划以征求导师意见,学期末由导师根据考核表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打分和书面评语,所得分数作为奖学金等评奖评优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将于本学年内不给予任何的评奖评优。

第十三条   如果学生在接受指导期间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或因此而受到处分者将取消其接受指导资格。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学系(副)主任、教务办、学工办主任担任成员。导师制有关具体工作由教务办、学工办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对新遴选的导师要开展一次相关培训,明确职责。对照导师的工作计划,每学年对导师进行一次考核,在此基础上评选优秀导师,进行总结表彰。

   

第十 本办法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共卫生学院

                                                          二○○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