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时间:2020-01-09浏览:589


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院师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南京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师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第四条 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第五条 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维护学院优良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氛围。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2.申请科研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

3. 在研究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科研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4. 合作作品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研究部分承担责任,作品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6.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7对于须经过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8.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故意或随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严禁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1.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2.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重复发表论文: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将类似内容分别发表在不同语种的刊物上。

6.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7.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8. 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复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其他人代理的行为。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八条 如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者,按《南京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于经学校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确认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采取: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称或职务晋升,暂缓申请项目和奖励;撤销其由此获得的学术荣誉或资格;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延缓答辩、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 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2. 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3. 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2. 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3. 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等工作中,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十六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卫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