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3-03-16浏览:938

(公共卫生学院青年教师联合会会员大会部分修订,202211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教师联合会(以下简称青联)是由学院青年教职工自愿参加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南京医科大学校纪校规。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互助、进业修德、协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基本任务:

(一)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学院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青年教职工诉求;做好学校(院)有关政策的学习宣传工作,搭建学院和青年教职工的桥梁;促进全院青年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丰富青年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进彼此间的友谊;

(二)鼓励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加强师德建设,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师德典型,展现我院青年教职工的精神风貌;同时,加强能力建设,引导青年教职工树立“立足基层、脚踏实地、开拓进取、努力提升专业创新思维、培养创业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充分挖掘和整合各方资源,在合作中凝聚力量,实现资源共享、互促共赢;引导青年教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切合公共卫生主旨,实现“政、产、学、研、用”结合推动协同创新与内涵式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遵循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条件:凡在公共卫生学院工作、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在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前提下,自动成为青联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团体活动的组织、参与、监督权;

(三)本团体财务状况的查看、监督权;

(四)共享本团体提供的各种资源;

(五)退出本团体的权利(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年龄超出40周岁则自动退出本团体)。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遵守青联纪律、自觉维护青联利益;

(二)有进取精神、积极主动参加青联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有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每次分配的工作;

(四)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学院主管部门对青联工作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五)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团体委员应是在会员中有一定影响的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二)本团体委员应具有一定的领导和议事能力,能够积极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青联会员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青联委员会;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本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本团体章程;

(五)监督本团体财务活动;

(六)决定其他与本团体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和副秘书长2名。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由各系、室、中心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面负责处理本团体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需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三)思想积极向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青联负责人:

1.  曾经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分的;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3.  其他不宜担任本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产生、罢免和请辞由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本团体的财务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二十条  青联的经费来源:

(一)学院拨款;

(二)其他来源;

(三)本青联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青联的经费管理及使用:

(一)本团体经费由委员会负责专门管理;经费收支状况向全体会员成员公开(每年一次),接受会员监督;对于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处理结果;

(二)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需有针对性的进行经费预算,交予委员会审批,在全体委员出席(可书面委托)前提下,经民主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对经费进行使用;

(三)本团体在活动过程中应做到收支记帐,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和/或复印件、经费使用人和相关负责人签名;活动过程中如需增加经费支出,须向委员会提交增加支出预算,审批程序同上,活动结束后,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做出详细说明、总结,上交全部材料至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章程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一)委员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委员会将相关书面申请汇总,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在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前提下,经民主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后通告全体会员并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动终止程序:

(一)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三)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学院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经费及相关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院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被动终止:本团体成员连续两年不足20人或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则进入终止程序。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