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细则

发布者:公共卫生学院发布时间:2019-09-20浏览次数:1152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岗位意识,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办法》(2019年)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导师招生资格年审的组织管理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在岗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资格年审工作实施细则。

    每年学校下达博士招生基本计划之后,学院组织在岗博士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年审,并将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合格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未申请招生和审核不合格者均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目录。

    每年硕士新生导师双选工作开始前,学院组织相应学科进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并将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合格名单进行院内公示,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对不符合年审条件者一律认定为“年审不合格”。

二、导师招生资格年审的基本条件

申请招生的导师必须符合《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其中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全面履职履责是首要条件。

    导师原则上应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停止招收研究生。两院院士可不受导师招生年龄限制。根据学院学科发展需求,业绩突出的超龄导师可提出年度招生申请,年龄在57周岁至62周岁之间的导师(年龄计算截止时间:招生当年的831日),经学院审核并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审批,经同意后可参加本年度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年龄超过62周岁的导师,经学院审核并同意,须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同意后可参加本年度导师招生资格年审

1.博导招生资格年审的基本条件

1)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课题。

2)近三年以通讯作者指导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影响因子高于3.0或中科院大类分区1区的学术论文,本人和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南京医科大学。

3)新引进人才被认定为博士生导师者入校三年内可不受以上第(1)、(2)条限制。

4)学校派出与境外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或两年内新增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的导师可不受第(2)条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南京医科大学的限制。

2.硕导招生资格年审的基本条件

1)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的导师近三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及以上课题至少1项(以立项时间为准),目前可支配的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主持到帐经费100万以上的横向课题。

2)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导师近三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以立项时间为准),目前可支配的科研经费累计达10万元以上。导师招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时,基本条件可适当放宽。

3.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

    (1)在思想政治、学术道德规范、师德师风、医德等方面,经查实,存在较大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1-3年;

(2)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如不按学校规定向研究生足额发放助研津贴、不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等),经认定情节严重的,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1-3年;

(3)申请者在导师招生资格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1-3年;

(4)导师聘期考核不通过,暂停次年各类型研究生招生;

(5)本人未申请招生或未达到招生资格年审基本条件的,暂停招生。

三、学院招生计划分配指导性政策

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实施方案,将博士招生计划分配至导师个人,硕士招生计划一般分配至相应学科(专业),并对学科硕士招生计划分配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遵循统筹安排博士、硕士各类型招生计划,兼顾学科平衡原则。

四、其他说明

1.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严格按照《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南医大研〔20191号)对有关导师的招生资格进行调整。

2.其它未尽事宜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